判决指出,徐姓男子、谢姓男子、郭姓男子及陈姓死者均为同一诈欺集团成员,因死者与上游集团成员「红财神」(未到案)生有纠纷,「红财神」遂于前年12月间指示张男(未到案)杀害死者。张男则邀集蓝男(未到案),以及徐、谢、郭等人在去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备齐电击棒、铁锹、手铐、尖刀、黑色束带等物,自彰化地区先后驾车前往位于新竹县竹北市之陈男住处,张男、徐男、谢男、郭男等4人并潜入其内等待陈男返家,蓝男则留在车上等候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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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上开张男等4人遇死者住处内之外籍女移工,为阻止其张扬,遂先共同将女移工以强制力压制,并在女工房间内控制其行动;嗣于同日凌晨2时36分许,陈男驾车返家,随即遭张男等4人上前压制,徐男、谢男并先后持电击棒攻击死者脚部及头部,徐男另徒手殴打死者,致死者头部流血受伤暈厥。
随后,郭男以手铐将陈男双手后揹上铐、以束带将死者双脚绑起后,张男等4人再以现场之胶带缠绕死者眼、口,并在此等陈男不能抗拒情形下,在陈男车上寻得陈男遗留其内之60万元现金等。
张男等4人则将死者带到陈男座车后座,由徐男驾车搭载张男、谢男、郭男,而蓝男独自驾车一同前往苗栗县后龙镇海边准备将陈男丢弃大海,因见海巡署车辆,张男乃决意活埋死者;同日上午6至8时许,在苗栗县后龙镇南港里偏僻处,由张男命徐男、蓝男、郭男、谢男持所预备之铁锹挖掘足供1人容身之地洞,再将死者押至该处,张男以铁锹等物殴打死者、斩其脚跟后将死者推入地洞中,由张男、徐男覆土。
虽然陈男当场求饶,然张男等人仍将泥土覆盖于上而活埋,继而由郭男以竹子覆盖于地洞上加以掩饰,致陈男外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而张男等人犯案后与蓝、徐、郭、谢等人朋分抢来的60万现金,张、蓝2人当天也搭机潜逃至柬埔寨,而徐、郭及谢3人则由警方循线逮捕到案,由新竹地检署以强盗杀人罪将3人起诉。
徐男、谢男、郭男在审理时均称承认强盗杀人,经国民法官法庭参考上开证据调查内容,就3人强盗杀人罪得否依刑法第59条规定予以酌减逐一进行讨论后,虽然谢男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款项,但审酌其等恶性非轻,且本案犯罪情节重大,均难依上开规定减刑,嗣斟酌全部科刑证据及被害人家属之意见,依量刑鉴定报告等事实认3人仍有复归社会可能性,故均宣告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