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一一列出高层疏失:
被告劉安晧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呂英诚2人均实际督核參与明扬公司经营,却漠视工安數据,只求生产,使员工陷于工安危险之工作场所日夜赶工工作,终酿此次灾祸,造成6名员工不幸身亡、近百名员工轻重伤,更有4名消防人员在救灾时殉职牺牲、14名消防人员轻重伤,此次不幸灾害共计导致10人死亡、100余人轻重伤,同时波及产业园区周边多家公司受损,引起社会灾难氛围,人心惶惶。大火黑烟冲天連烧數日,灾情惨重,距被告等事后竟饰辞狡辩,企图推予他人卸责,未見悔意,检察官认有从严追惩之必要,均分别求处法定最高刑度有期徒刑5年,以资惩儆。
被告郑姓制造部协理,下辖生管课,负责监督仓储安全,容任危险原物料物品储放在高温且通风不良之环境,对于存放之危险物品早已逾管制之數量,屢为巡视仓储,却不闻不问,犯后矫饰卸责,求处有期徒刑4年10月,以示惩处。
被告王姓工安课课长,身负厂区安全之大任,平日未尽其责,漠视厂区安全粉饰太平,对于危险物品管制,漫不经心而致生重大伤亡灾害,犯后未见悔意,求处有期徒刑4年10月,以示惩警。
被告阮姓生管课副课长(课长出缺未补代行课长职务),职司仓储安全监督,理应对置放危险物品克尽安全监督之责,却对工安管理师警示危险之原物料存放超量,从未警觉,终成贻害,犯后亦回避监督之责,求处有期徒刑4年8月,资促警醒。
被告林姓组长掌管仓储业务,身负仓储环境安全之责,却任由大量危险物品储放不良场所,未有积极作为,事后否认犯行,求处有徒刑4年8月,以惩其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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