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南科作业员32岁洪姓男子,不满胡姓前女友与叶姓同事交往,曾多番骚扰叶男。2021年12月29日得知情敌加班到清晨4点半,骑机车先在环西一路与环东一路口埋伏,见其骑出公司,伺机上前堵人谈判。

二人在路边发生口角与扭打,叶男一句「没啥好谈的」欲转身离去,竟遭凶嫌持刀从背后刺杀,腹部也挨刀,痛苦倒地昏迷、瘫软。岂料,凶嫌竟将人横放机车脚踏板上,骑约200公尺撞灯杆出车祸,他逗留数分钟后,竟持叶男口袋中打火机,点燃地面泄流的汽油引发火势,随即逃离。叶男则因锐器穿刺伤合并燃烧,造成血、气胸及烧伤而死亡。

死者身中7刀濒死,最后遭活活烧死。读者提供
死者身中7刀濒死,最后遭活活烧死。读者提供

凶嫌在案发3小时后落网,遭杀人罪嫌法办。检方认定凶嫌手法凶残,无教化可能,向法官求处死刑。洪嫌于庭讯辩称,持刀是为了防身,非蓄意杀人;当时用力将打火机丢向地面导致起火,并非故意纵火焚尸,还当庭向死者家属下跪磕头,深表悔意。

两人先在这处路口发生口角,衍生喋血冲突。资料画面
两人先在这处路口发生口角,衍生喋血冲突。资料画面
凶嫌骑机车运到此处焚尸。资料画面
凶嫌骑机车运到此处焚尸。资料画面

一审认为,被告点火焚烧被害人,出于不确定之杀人故意,尚非无可教化,判处无期徒刑。

两造均不服提起上诉,经台南高分院审理,加强勘验第二现场监视录影,认定被告出于杀人犯意,以水果刀刺杀叶男,在误认对方死亡的情况下点火引燃火势,并非供词所言丢打火机引燃火势,杀人犯行事证明确。一审判决理由矛盾,影响量刑基础事实之正确性,应予撤销改判。

 

 

 

凶嫌长相斯文,庭讯时深表悔意。读者提供
凶嫌长相斯文,庭讯时深表悔意。读者提供

二审判决书指出,本件并非随机杀人或有故意对儿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会情节重大之犯罪,另据卫福部嘉南疗养院鉴定意见指出,被吿并非容易衍生犯罪行为之人格型态,属低等级再犯风险,适当之处遇、矫治有助于被告之再社会化。参酌量刑鉴定报告与社会心理分析、犯罪学分析之各项意见后,认本件应处以限制被吿人身自由之最高度刑,即无期徒刑,并依法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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