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地检调查,被告女子前年9月起担任国中班导、国文科任老师,因此认识担任班长、国文小老师的被害男学生。双方互动密切,进而萌生爱意,于前年底交往,去年初起在公厕哺乳室、教师办公室、班级教室等处,相互抚摸胸部、下体以及口交。

师生恋于去年3月分手,女师持续以社交软体传讯给学生时,被家长发现不伦,愤而通告校方。女师遭依妨害性自主起诉。

嘉义地院。资料照
嘉义地院。资料照

嘉义地院判决书表示,被告未能克制情欲发生性交及猥亵行为,然并未以任何强暴、胁迫等违反对方意愿方式,压制被害人性自主决定权,不法情节相对较轻。被告讯时深表悔意,审理期间积极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一签立和解书即支付全部和解金额,足见被告犯后尽力弥补过错,并取得被害人暨其家人的宽恕。被害人一方同意本院从轻量刑或给予缓刑。

判决书指出,有3次对未满14岁之男子性交罪、1次猥亵,性交部分,一罪一罚各处有期徒刑壹年陆月,不得易科罚金;猥亵行为,处有期徒刑参月,可易科罚金。共应执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缓刑肆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据了解,女师未婚,研究所毕业,从事教职约达10年,曾担任该县市多所国中的代理老师,案发后离职,且终身不得担任教职。目前在民间公司担任行政人员,月薪约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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