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医师基于招徕患者目的,提供医师姓名、诊所地址等一般医疗资讯,对于患者而言,几乎有利无害。即使所提供的是医疗专业知识,有鉴于民众对于专业医疗资讯通常难以完全了解,由医师本于专业,提供民众正确就医讯息,让民众作为医疗选择,也相当重要。

大法官认为,《医疗法》相关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医师刊登医疗广告,造成主管机关在管理上的困难,另外是避免不当广告,这些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民健康,属于重要公共利益,与《宪法》并不抵触,不过,医疗行为是十分复杂且专业的业务,由医师提供相关适当讯息,有助病患就医选择,可落实病患自主权,如果一率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未必有利于维护国民健康。

另外,大法官指出,立法者认为医师原则上应于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以此作为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的理由之一,但《医师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下,医师可于「医疗机构外」执行业务,可见医师能否自主刊登医疗广告,与医疗机构可否刊登医疗广告,是两回事,且医师依据医疗专业独立性而刊登的广告,并非医疗机构所能代替。

基于上述理由,大法官认为《医疗法》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不符《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意旨,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失效。换句话说,医疗机构及医师都可刊登医疗广告,但其他医事人员或一般民众仍然不准,至于医师刊登医疗广告的内容,与医疗机构一样,都要受到《医疗法》第85条至第87条限制,例如不得以公开祖传秘方或公开答问方式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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