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提告主张,他参加台大医科甄试总分75.97分,未达最低录取标准76.02分,是落榜第一名,但在放榜前就有人陆续检举考生苏男已经是台大医学系在籍就读学生,台大却未揭露苏男身分,仍让他参加考试,结果苏男录取后表示不会重新登记入学,排挤其他考生录取就读机会,另外,有一名繁星计划学生也录取,但也放弃就读台大医学系,台大的录取名额是50人,结果苏男、繁星计划学生决定不入学,等于有2名缺额,台大却未增列备取名额,太不合理,因此应该让他递补为正取。
台大:在籍生有重考的自由与权利
审理时,台大表示大学可以自行订定入学资格条件,以筛选学生、维持学校品质,这是《宪法》保障的权利,而台大医学系不列备取生,并未侵害李男的任何权利,此外,依据《大学办理招生规定审核作业要点》及大学招生委员会联合会所订招生简章总则等规定,「考生甄选总成绩未达最低录取标准者,虽有名额亦不录取」,李男甄试总成绩为75.97分,未达最低录取标准76.02分,无论台大是否核定备取生人数、是否撤销苏男报考资格,都不影响李男未达最低录取标准的事实。
台大强调,教育部虽核定招生名额50人,但并未要求学校甄试时必须足额录取,相关规定也没限制或禁止已有大学学籍者再次报考,无论苏男重考动机为何,是他的自由及权利,应该保障,他争取重新入学是个人生涯规划的选择,并未违反法令,无须送请招生委员会撤销录取资格,至于另名录取的繁星计划学生,与本案争点无关。
法官审酌双方主张,认为台大由于李男未达最低录取标准,将他不录取的处分,没有违误,至于李男主张台大应该核定备取生人数、重新核定最低录取分数、撤销苏男报考及录取资格,法官认为这些都是大学自治事项,身为考生的李男并无诉讼请求权,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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