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女提告指称,疫情指挥中心去年4月8日发布「行政院COVID-19确诊个案居家照护管理指引」,进行轻重症分流照护,同月19日金管会发布新闻稿:「新冠肺炎确诊个案,居家照护管理指引,金管会协调产险、寿险、工会,就现行已发售防疫保险商品承保范围,包含住院日额保险金部分,得以一般住院情形予以赔偿。」同一天,富邦内部公文称:「同意依保险契约条款之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5月9日内部公文也表明通融理赔住院日额,可见她同年5月3日确诊时,富邦并未公告限定特定用药才能理赔。

翁女表示,去年5月疫情大爆发,富邦随即在5月11日内部公文修改理赔条件:「修改住院日额理赔作业规范,限定4种新冠用药才予以理赔。」但都没有对外清楚说明,仅同月19日在官网公告:「富邦产险将依照产险公会理赔实务指引办理理赔方式。」24日公告:「本公司对于住院日额保险金从宽认定。」25日及同年6月1日,新闻也刊登富邦的回应:「会从宽认定,只要医师有开处方用药,不限卫福部规定抗病毒药,都能理赔。」

此外,翁女告诉法官,就连富邦业务员也告诉她只要有确诊居隔单,就可领到住院理赔金,因此她误信有医师处方用药就能理赔,而且根据相关医疗期刊研究,许多轻症患者应该住院隔离,但因政府医疗量能不足而居家照护,使保户无法住院,并非她所能选择,而她居家隔离期间身体异常不适,只能躺在床上休息,无法获得医护人员24小时看护,如因居家照护无法获得理赔,显然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及相关释宪意旨,富邦额外增订理赔限制,不符平等及诚信原则,她居家隔离共11日,每日应理赔5000元,因此向富邦求偿住院日额理赔金5万5000元。

 

法官:以保险契约为准

审理时,富邦主张保险契约第15条已有住院日额说明,翁女既然没住院,就不符合住院医疗理赔规定,而且富邦去年7月13日公告:「居家照护间有医师诊断并开立抗病毒处方药物,除目前卫福部已公布之Paxlovid、Molnupiravir及公费台湾清冠一号等抗新冠病毒药物外,本公司对其他抗病毒药物包括Remdesivir、Actemra、Hydroxychloroquine、Azithromycin亦从宽认定」,也就是比照住院给予理赔。

法官认为保险契约规定法定传染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应以实际住院日为限,而翁女无法证明她的病情确实有必要住院治疗,虽然当时金管会、富邦有公告或相关内部文件,但都不能拘束保险契约解释效力,也就是说,还是要依据保险契约的「实际住院日」来判断,因此一审判决翁女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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