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郭男于2021年5月跟少女约砲后,意犹未尽,隔月传送一张「待发讯息」截图给她,内容是:「表哥,有一次你女朋友她妈妈不是叫你來台北接你女朋友,你知道她前一天晚上约我去旅館打砲吗,如果你不信的话,聊天记錄都还在。」意思是打算把少女背著男友约砲之事全部抖出去。

裸照逼少女「3天1次」

少女害怕郭男真的这样做,只好应郭男要求,去汽车旅馆再度嘿咻,完事后少女进浴室冲洗,郭男隔著透明玻璃用手机拍下裸照,3天后传给少女并称:「没有威胁、也没有好不好玩,就是做个交易而已、我们可以商量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啊,拍几张很重要吗?有一张能证明是妳就够了。」、「我不是只要这一次欸、我又不是每天都要、所以跟妳商量啊、商量一个妳可以接受的频率或次數、我觉得这个频率不错啊,3天、4天一次,不要拉倒,反正我有的不只这张,我会連之前的事一起說的,他(少女男友)要不要信是他的事,把妳身上的特征說出來,他会不信吗?」

这时少女才发现自己陷入无限轮回的恐怖威胁,但因有把柄在郭男手上,又不敢反抗,所幸父亲在她跟郭男通电话、正要赴约时,阻止她出门并果断报警。

一审依「情堪悯恕」减刑

法院一审认为郭男与少女曾合意性交,但他年轻气盛为满足性欲,竟又强逼她嘿咻一次,并偷拍她沐浴时裸照继续恐吓 ,不过,审酌他坦承犯行且已赔偿100万元达成调解,颇具悔意,符合「情堪悯恕」减刑要件,因此依对少年强制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另依窃录少年隐私部位罪、恐吓罪合并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以上各罪均缓刑,缓刑期间保护管束,接受法治教育3场。

检察官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太轻且不应缓刑,高院认为少女父亲之前在一审曾说:「和解部分是针对民事,这是1年多来对于我、老婆、女儿造成的精神损失,刑事部分我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原谅,至于郭男律师说他年纪尚轻,对不起,我女儿未成年,未成年被强奸,你说你年纪尚轻,那我女儿未成年怎么说?那一天晚上要不是我拿著我女儿手机,在我女儿旁边跟郭男对话,那一天我女儿就被骗出去了。」

淫男辩称「只是因为好玩」

另外,高院审理时,少女父亲又说:「我女儿到现在身心状态都很不好,她一直说自己想死,我真的很担心。」、「关于和解部分,我是因为不想浪费社会资源去打民事求偿官司,所以才跟对方和解,但是对于刑事部分,我们完全没有和解的意愿。」、「关于郭男写的道歉信,我们都知道这只是例行公事,只是写给法官看的,他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是否认犯罪的,且法官询问为何要犯下本案,他回答『只是因为好玩』,我认为他毫无悔意。」

高院认为少女至今每个月要去身心科就诊,受创甚深,而且郭男在一审时起先否认犯罪,后来才认罪,犯罪手段也不值得同情,一审不应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减刑,至于缓刑部分,郭男犯的是刑度3年以上的强制性交罪,依法不得缓刑,而且被害人未成年,可加重其刑1/2,一审岂可轻判还给予缓刑,因此高院依对少年强制性交罪改判3年8月徒刑,其余窃录少年隐私部位罪、恐吓罪合并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各罪都撤销缓刑。此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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