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嘉全提告指称,他在立法院长任内为推动国会外交,2016年9月、2019年10月二度前往印尼雅加达、峇里岛访问,出访期间没有拜会当地官方人士,更无国营事业陪同,因相关行程涉及选举及政党事务,为避免外馆人员违反行政中立,他的幕僚口头向外交部表示不用派员接机、陪同,这些过程他已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开记者会澄清,但陈凤馨仍于同日傍晚的TVBS电视台「少康战情室」节目中说:「立法委员带著国营事业」、「你是带著国营事业去那边谈生意,而我们经济部跟外交部蒙在鼓里。」叶庆元也在该节目说:「今天苏嘉全跟苏震清跑到印尼去,拿著国家的资源去做私人的生意,搞到连驻外使节都看不下去了,好,因为你拿著国营事业去对外做采购的时候,其实你涉及的是中华民国的资源。」苏认为自己已经开记者会澄清了,陈、叶还故意在电视上讲这些不实的话,因此提告要求2人连带赔偿200万元并刊登道歉启事。

外交部电报时间有误

此案主要争点之一是苏嘉全究竟有没有在2017年去印尼,而罗智强等人提出质疑的依据是我国驻印尼代表处发给外交部的一则电报,日期标注为2017年12月20日,内容包括:「本年8月初立法院经济委员会苏震清委员偕中油、台糖、台盐及唐荣等公司主管访印,行程统由人力仲介扬运集团董事长高寿涛安排并晋见卡拉副总统等高层,由此间Artha Gratha 集团出面接待,并未知会钧部及经济部,苏委员及高董事长亦不愿本处同仁参与及提供协助。」、「本年9月初立法院苏嘉全院长偕苏震清委员来访,亦由扬运集团安排,苏院长办公室表示,不需本处接送机、参与活动或提供协助。」、「前揭国营企业访印活动任由中间人安排、未通报钧部、经济部及本处,亦不愿我政府官员参与及协助之作法,且相关人士有其政经利益考量,恐将损及我国整体对外经贸谈判筹码及外交效益。」

问题出在这份电报搞乌龙,把时间弄错了,发出电报的正确时间应该是「2016年」12月20日,不是2017年12月20日,对此,高院认为陈凤馨、叶庆元在节目中说苏嘉全「2017年」访问印尼虽与事实不符,但他们是依据电报内容,不是故意虚构。

此外,高院认为我国国营企业前往印尼考察投资并会见该国官员时,若透过私人企业安排,未循正式外交管道事先知会驻印尼代表处,并刻意排除驻印尼代表处的参与协助,确实不利于驻印尼外交人员拓展外交、整合国家谈判筹码,更有害于民主政治的透明性原则,陈、叶是对攸关公益、可受公评之事善意发表评论,不是以损害苏嘉全名誉为目的,因此改判2人无须赔偿。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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