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男子与林姓女子为夫妻关系,因感情生变,分居并洽谈离婚协议中。陈男于民国111年间3月间借故联系林女前来将儿子接去照顾,林女与其妹妹一起前往陈的住处,要带儿子一起离开,但夫妻两人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拉扯。
判决指出,陈男将林女拉下机车,要将林女拖回去楼上住处,但林女反抗,陈男一手勒住林女,另一手持折叠刀,往林女身上刺二刀;其中一刀刺入林女左胸口,伤势深达5.5公分至8公分,造成左肺塌陷、血胸,而当场失去意识,陈男在救护车到达后(警方到达之前)骑机车逃亡。林女不治死亡。
二审法院指出,两人因家庭财务负担问题争吵不断,陈男又有吸毒恶习遭老婆林女嫌弃(陈男本案落网时确实验出毒品阳性反应),林女坚持要离婚,两人关系不睦。
二审表示,陈男不思以理性面对婚姻与儿子照顾问题,于案发当时,仅因要不要让老婆将儿子带去娘家照顾一事,起口角争执,情绪暴怒即暴力相向,在孩子亲眼目睹之下,起杀意,致被害人一刀重创而亡,下手猛烈。
二审合议庭考量,陈男在孩子面前杀了孩子的母亲,可能使孩子造成终身心理阴影,陈男一刀致人于死,与以残忍乱刀狂砍、凌迟分尸等手法仍有不同,且陈男有先协助CPR救治后才逃离现场,依杀人罪判刑14年6月。
全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日前维持二审认定,驳回上诉,全案定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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