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适法性争议,起因是在1987年,台湾仍属动员戡乱时期,为了避免外国有价证券走私到我国后无所管制,财政部就曾发布第900号公告,意即外国有价证券进入台湾,也要受到我国《证交法》规范,其目的就是要保障台湾投资人。

不过,前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郭土木教授曾出庭证称,第900号公告规范的是外国有价证券,但TDR为我国有价证券,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国有价证券;更何况,发布第900号公告时,国内还没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号公告核定的范围内,并无核定TDR为我国《证交法》上有价证券。

文化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志诚也指出,台湾首宗TDR「福雷电子」,是在1998年上市买卖,而第900号公告是在1987年就发布,财政部的第900号公告怎么可能知道11年后的事?更不可能预见TDR出现,因此,TDR当然非第900号公告所核定范围

过去派驻金管会的前检察官陈宗豪也出面表示,检方过去之所以认定TDR的投资者有违反《证交法》,并涉及炒作行为的关键依据,就是金管会提供的财政部1987年第900号函。

陈宗豪说,立法院公听会当天,他得知这份公文当年的承办人、也就是郭土木教授出面指控金管会作假,将不是用来规范TDR的公文,作为提供检方侦办的关键依据,使得无辜民众受害,「这让我非常错愕。」

然而即便专家学者都明确指出TDR颇具争议性,有修法必要,但金管会仍态度强硬拒绝修法。结果此事却在批踢踢引起网友诸多讨论,有网友表示,「金管会明显伪造文书害人坐牢,这些人被关出来都几岁了?」冤狱赔偿....国赔能赔多少?不一定关出来连妻小都跑了,就为了这不清不楚的法规?」,也有人直言:「遇到金管会这种咖,被关的人真的衰爆,国家说你有罪就有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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