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权协会于立院公听会结束后发出声明指出,立法院举办的公听会,正是因为TDR是否为我国《证交法》上的有价证券充满巨大争议,迄今已有众多的法律专家、权威学者、人权暨法学团体,经由深入的学术研究发现,TDR 在 2012年1月 4日增订第 165-2 条条文公告实施前,TDR 尚未纳入我国《证交法》中予以定义且规范。

协会进一步说明,主管机关在《证交法》未修正完备前,不能对法律所未涵盖的投资行为进行宽松解释,以免误导司法机关的认定,从而造成无辜民众入罪受罚。协会也强调,中华民国是法治国家,公权力认定国民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必须依照法律明确且清楚的定义与规范,行政机关任何超越法律条文的解释,都不能作为司法论罪科刑的依据,否则将违反我国宪法「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等要求,更会对人权造成重大的侵害。政府不可不慎。

律师指出,对于金管会在公听会上的报告指出,依1987年财政部证管会第900号公告就已核定TDR是有价证券,且1992年、2008年还就TDR的募集发行与交易明订相关监理规范,在目前司法实务判例均认定「TDR是证券交易法规范的有价证券」说法,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郭土木教授也提出实证打脸金管会。

郭土木说,财政部当年在发布第900号公告时,他就是任职当时的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而第900号公告就是由他负责处理,「第900号公告规范的是外国有价证券,而TDR是我国有价证券,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国有价证券,发布第900号公告时,国内还没有台湾存托凭证存在,根本不在第900号公告核定的范围内,并无核定TDR为我国《证交法》上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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