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侦办此案时,黄睿靓供称:「印象中我生完小孩之后,有一个外国理财专员来台办理开户手续,陈致中也在场,婆婆吴淑珍叫我签名,我就签名,之前吴淑珍也有好几次叫我签开户资料,我不记得文件的内容,但记得吴淑珍说『妳不要担心、不要怕,这是家里的钱,这不是DIRTY MONEY(脏钱),妳就跟银行讲这是妳父亲给妳的钱』。」
黄睿靓还告诉检察官:「我心里想这不是我父亲的钱,为何要这样跟银行讲?不过签文件时,吴淑珍有在场,她跟银行的人说这是我父亲给我的钱,当时银行的人跟我聊天,我就说这是我父亲给我的GIFT(礼物),吴淑珍当时自我介绍说她是我妈妈,是母女关系,不是婆媳关系。」
判决书指出,一审法官考量黄睿靓「惑于亲情权贵,致犯本罪,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二审法官认为「囿于人媳,处处配合,掩饰、收受、寄藏重大犯罪所得财物,妨碍重大犯罪之追查或处罚」;更一审则指黄睿靓「惑于亲情,致犯本罪,承诺愿为公益奉献,应已深知悔悟」均予以缓刑。
更二审更明确指出黄睿靓「囿于儿媳身分,难以推拒婆婆之要求致犯下本案,经此次侦审及科刑之教训后,当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判黄睿靓10月、缓刑4年,并科金100万元,需向公库支付100万元,陈致中则判1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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