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地院判决书指出,蔡女日前晚间与少年约在宜兰火车站前碰面,准备商谈买买手机一事,她邀少年及陪同的同学一起上车,并要少年坐入副驾驶座。蔡见少年长相帅气,一时情不自禁,不断对他性暗示:「你好嫩,你是处男吗」、「你把第一次给阿姨好不好」,并趁少年不备,抚摸他的手及大腿内侧。
少年返家后,向父母告知此事,少年的父亲怒不可遏,带著儿子到派出所报案,对蔡女提出性骚扰告诉。蔡女到案后向检警供称,当时只是纯粹开玩笑而已,曾有拉少年的衣服,但绝没有触摸少年的手部或大腿内侧。
审理法官指出,少年的同学当时有录下蔡女性骚扰过程,蔡女一边与少年借手机交易讨价还价,一边对少年「手来脚来」,趁少年不注意时,将手伸向他的身体,少年不愿被「吃豆腐」,顺势甩开蔡女不安分的手。蔡女还曾娇嗔的对少年说:「你干嘛把姐姐甩手啦!」
法官直接打脸蔡女,法官指出,「可知告诉人当时有将被告之手甩开,若被告未触摸告诉人,告诉人何须采取甩开被告之动作?」因此,少年显非凭空虚指,蔡确有触摸少年手部及大腿内侧的举动,具有性骚扰的意图及犯意。
法官认为,蔡女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权的观念,觉得告诉人年少可欺,趁他不及抗拒之际,侵犯少年身体隐私,并对他性骚扰得逞。
由于双方未达成和解,法官表示,依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蔡女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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