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家住桃园的这名少女,透过交友软体认识家住台北市的康姓男子,去年10月间,少女距离18岁还有一个月,她搭计程车北上找朋友,因为临时连络不上,少女找上康男,想要到康男住处借住一晚,康男同意后,少女请运将开车直奔康男家,康男还帮少女付了计程车的车资。

没想到当少女返家后,却告诉妈妈,她到台北找朋友借住康男家时,遭到康男欺侮,康男趁著半夜爬到床上违反她的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少女母亲听闻后大为光火,带著女儿报警,对康男提出告诉。

康男到案后觉得冤枉,他表示,当天少女突然打电话给他,说她到台北找不到朋友,没有地方可以住,问他那里能不能借住1晚,他同意后少女抵达他的住处,没想到她一进房间,就豪放的脱光衣服诱惑他说「给我钱让你搞」。

他说,那时他一听到这句话,一时把持不住,就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但绝没有违背对方的意愿,只不过事后对方向他要钱竟然还说要包括桃园、台北的来回计程车钱,他认为这笔钱不该由他付,拒绝支付,双方为此吵起来,没想到最后竟然被告。另外对于告诉人未成年的部分,他则表示,对方穿著打扮根本不像是个少女,且对方也没说她的年龄,他实在不知对方未满18岁。

由于事后少女将2人的对话纪录删除,检察官从康男保留的2人对话纪录发现,在事发之后,2人确实都是在为了该付多少钱而争论不休,当少女撂下狠话说要告他时,康男还回说「我感觉像是被仙人跳了」,检察官因此采信康男的辩解,认为康男罪嫌不足,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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