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黄女与陈姓丈夫、小孩、公婆同住于新竹市,丈夫的陈姓二姊生产后,每周会把女儿带往婆家,委托妈妈照顾2到3天;黄女自认长期遭到婆婆家歧视,婆婆偏心陈女刚出生的女儿,不疼爱她的小孩,于是心生报复。

民国100年8月23日日至10月18日期间,黄女趁家中无人,多次将盐巴、砂糖掺入陈女放在冰箱的母乳,让不知情的婆婆喂女婴加料的母乳。

由于母乳有异味,女婴不时拒喝或奶量减少;之后陈女发现母乳颜色、味道有异,于是将母乳送至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检验,查出钠含量过高,便在家中厨房装监视器,拍到黄女从冰箱拿出母乳、加砂糖,再放回冰箱,而报警查获。

一审新竹地方法院认为,黄女犯后均坦承犯行,也向陈女当面道歉,审酌黄女行为对刚出生的婴儿造成一定伤害,让女婴出生后多次抽血、就医,依妨害幼童发育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案经检方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高院认为,黄女犯后持续抄写经文,并以女婴名义持续捐款,堪认态度尚可,颇具悔意,审酌黄女主观有相当恶性,若非陈女即时发现,恐对女婴造成更大伤害,考量黄女至今未取得陈女谅解,依妨害未满18岁之人身心健全及发育罪改判刑7月。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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