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今天发布新闻表示,立法院在第10届第6期于今年1月7日第14次院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法案,奉总统于2月8日公布,相关法规依照中央法官标准法的规定,将依不同施行日期分阶发生效力。

其中,自总统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生效者,在《刑法》部分,即是性影像定义、第28 章之1「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章,均于今日报10日)生效,对这类犯罪将可加重罪责,以打击侵害性私密犯罪及保护民众性隐私。在《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部分,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修复式司法」、第七章「附则」,也在今日(10日)生效,修法后透过提升层级,将由行政院督导整体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工作之成效,明确跨部会权责与建构服务网络,并透过规范修复式司法之基本原则,避免对被害人的二度伤害。

至于在今年7月1日生效者,则有《刑法》第91条之1「强制治疗」的修正规定。另外施行日期必须由行政院另定者,则是《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保护服务」(第13~34 条)、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护命令」(第 35~43 条)、第五章「犯罪被害补偿金」(第 50~74 条)、第六章「保护机构」(第 75~98 条),这些施行日期因为涉及子法研拟、经费筹编、人力扩充、教育训练等配套措施,必须等行政院另行定才会发生效力。

而在新旧法过渡期间,如因补偿金的「从新从优原则」无法及时核发补偿金,将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暂时补偿金」等措施,以弥补对被害人的经济支持的空窗期。

法务部表示,为持续落实政府照顾人民生活的责任,法务部全力以赴,强化对人民性隐私的保护,以及完备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权益,对于尚未生效法规部分配套措施与相关子法规定的盘整,法务部也已成立研修或工作小组,将积极搜集第一线实务工作者、专家、学界及民间各界的建言,研议更完整的配套措施与加速其他相关法规研拟等工作,以配合7月1日生效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的法规施行,落实新法对于强制治疗及被害人权益保障等良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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