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女老师拥有硕士学历,从事教学工作近20年,2020年10月担任云林县西螺镇某国小三年级导师期间,只因班上学生小华动作太慢,竟在教室内当众辱骂他:「好狗不挡路你还不相信,因为你笨,说走回你的位置再去慢慢看,不要挡在这里,挡路,就算是狗,也不挡路,对不对」、「好狗也不挡路啊」等语。
数日后,陈姓女师又在教室内辱骂小华:「○○○(小华全名),你喔,大家都讲你耶,你喜欢当那颗老鼠屎」。案经小华母亲提告,陈姓女老师被依公然侮辱罪判刑确定。
小华母亲再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加码指控陈女下课时不让孩子休息,必须补写功课;中午12时15分才能吃午餐,且只能吃半碗饭,虽未说不得再盛饭,但时间根本不足以再进食;写完功课才能吃饭,导致孩子没时间用餐;规定孩子上厕所、喝水都要经过她,否则只能坐在自己的位置做自己的事;甚至还在班上指控小华家长问题很多,询问其他学生「这样的人你们还要跟他当朋友吗?」全班回答「不要」。
小华母亲主张孩子长期遭陈女霸凌,半夜哭泣无法入睡、拒绝去上课,还被诊断出罹患创伤压力症候群,她自己也因此罹患焦虑症,要求陈女赔偿2人医疗费及精神慰抚金,其中,小华求偿12万5310元,小华母亲则求偿11万5715元。
陈姓女老师则坦承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但其原意在于适当管教小华,导正他的行为并督促完成功课、专心上课及学业,并非单就小华做负面评价,造成小华受到侵害,愿意与他和解。
云林地院法官根据刑事判决资料以及校方调查报告,认定陈姓女老师对小华的言语或行为,在客观上均已超过教育上之管教常规,且足以贬损小华的人格权与名誉权,并造成小华母亲人格法益受侵害,同时导致小华及母亲精神痛苦,判决陈女应赔偿小华12万5310元,应赔偿其母8万5715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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