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的部分,高检署认为黄锦秋等人是否确知「八八会馆」是郭哲敏及林秉文;「睿森银楼」地下室私人招待所系涂诚文所实际管领,因事涉有无包庇地下汇兑业者的渎职罪嫌,又批踢踢网站自称张旭升(绰号小安)的人,指称黄锦秋、黄建荣等人与地下汇兑集团过从甚密,疑有包庇渎职罪嫌等情,台高检署已分案发交新北地检署并案侦办。

黄锦秋(左)曾到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担任法纪教育讲座。翻摄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官网
黄锦秋(左)曾到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担任法纪教育讲座。翻摄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官网

而这4名检察官,高检署在调查过后认为,黄锦秋身为政风室主管,应知悉政风人员本身职务就是在查察公务员违反职务伦理行为情事,应受更高标准的伦理要求,竟率同仁前往接受私人招待,显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且事发后一再狡词否认,要求同行的政风室同仁依其意思撰拟「自请处分书」,甚至还以 LINE 语音电话要求王涂芝改口否认有到过「八八会馆」,意图卸责,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第5条「廉洁自持,谨言慎行,致力于维护其职位荣誉及尊严」之规定,情节重大。

王涂芝因为与黄锦秋之前曾共同在桃园地检署服务,已有10年交情,信任黄锦秋才受邀到「八八会馆」及「睿森银楼」地下室的私人招待所,但当她抵达后发现这个私人会所非一般公众得出入,且未付费接受招待,显有瑕疵。但事后配合协助调查,态度良好,并提供多项事证还原事实,足证其自认坦荡可接受检验,相较黄锦秋,情节显然轻微。

至于检察官杨雅婷与黄冠杰2人,虽然一开始并没有经被媒体批露,但既然共受邀前往「睿森银楼」地下室私人招待所,2人的行政责任在陈报法务部核备后,移由所属机关首长依法官法规定处理。

以下为高检署行政调查的全文说明

法务部交办台高检署就有关媒体报导检察官受邀至涉嫌地下汇兑等案之嫌犯招待所一事,有无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查明检察官涉入情形,台高检署就所属检察官业已完成行政调查,说明如下:

一、台高检署之立场与态度 
司法为国家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职责重大,人民对于司法人员操守风纪要求,向来以最高道德标准评判,检察官之私人生活若从事与检察公正、廉洁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响司法尊严之活动,将损及检察官职位尊严。因此,台高检署对本事件之行政调查,以最严正态度,会同内政部警政署、法务部廉政署、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下称新北地检署)、展开行政调查,澈底查明,调查业已告一段落,特对外说明,以昭公信。

二、调查及访谈情形 
行政调查经由黄锦秋于台高检署之访谈笔录、王涂芝于台高检署及新北地检署之访谈笔录、王涂芝手机留存 LINE 截图翻拍照片、出席餐会员警名片、黄建荣及相关警务人员于台高检署、警政署或廉政署之访谈笔录、黄锦秋及曾逸伦、王培儒、黄瑜芬、李家豪自请处分书、私人招待所现场管理人访谈笔录、函调相关资料等,分别进行查察、访谈,以厘清所属检察官责任。

三、违失事实 
(一)「八八会馆」私人招待所部分 
新北地检署检察官王涂芝因前与内政部警政署政风室(下称政风室)有合作侦办员警「线上立破」伪造文书案,于民国108 年 12 月 30 日受邀参加政风室 109 年 1 月 17 日在极品轩餐厅(位在台北市中正区衡阳路)举办之尾牙餐叙。餐会结束后,黄建荣(前保一总队副总队长,现为刑事警察局副局长)及黄锦秋(前内政部警政署政风室主任,现为台高检署检察官)邀请与会者续摊唱歌,乃步行前往原预定之「中华钱柜」KTV,嗣经政风室人员告知「中华钱柜」无包厢,要改往「板桥钱柜」616 包厢,一群人在中华钱柜 KTV 前站立等车,黄建荣称改前往信义区欢唱,遂分批搭车前往,王涂芝于车上询问实际唱歌地址后,将地址「松勤路 88 号」传送给友人,请友人于唱歌结束后至该址接返,王涂芝于晚间 11 时 21 分许离开,并由李家豪送至门口。

当日进入郭哲敏(绰号「小明」)有实际管领使用权限位在台北市信义区松勤街 88 号之私人招待所(下称「八八会馆」)者,有黄建荣、黄锦秋、王涂芝、李家豪、岳朱庆、黄瑜芬、陈圣育、郑建国、王郁茹等 9 人,当日无场所经理或业者进入,续摊唱歌无人付费,由「八八会馆」无偿招待上开人员,且「八八会馆」非公开场所,非一般人得任意进出。

(二)「睿森银楼」地下室私人招待所部分 
上述「线上立破」专案于 109 年 6 月间收网,政风室为举办庆功宴,由李家豪于 109 年 7 月 10 日以 LINE 邀请王涂芝出席,在极品轩餐厅包厢举办。餐宴结束后,黄建荣及黄锦秋亲自邀约王涂芝续摊唱歌,乃分批搭车前往位于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 4 段 250 之 1 号「睿森银楼」地下室私人招待所。


当日受进入涂诚文有实际管领使用权限之「睿森银楼」地下室私人招待所者,有黄建荣、黄锦秋、王涂芝、李家豪、岳朱庆、黄瑜芬、王培儒、曾逸伦、陈圣育、王郁茹、刘志贤、黄冠杰、杨雅婷、郭宇宣等 14 人,当日无场所经理或业者进入,续摊唱歌无人付费,由该私人招待所无偿招待上开人员,且该私人招待所非公开场所,非一般人得任意进出。

四、相关责任 
(一)行政责任 
黄锦秋身为检察官,应知悉「检察官应避免从事与检察公正、廉洁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响司法尊严之社交活动。检察官若怀疑其所受邀之应酬活动有影响其职务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输送等不当情形时,不得参与」,竟至私人招待所无偿接受招待,尤以黄锦秋身为政风室主管,应知悉政风人员本身职务即系在查察公务员违反职务伦理行为情事,应受更高标准之伦理要求,竟率同仁前往接受私人招待,或明知同仁联系之处所系接受私人招待却仍前往,或前往后知悉而不离去,显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第 25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且事发后一再狡词否认,要求同行之政风室同仁依其意思撰拟「自请处分书」,甚而以 LINE 语音电话要求王涂芝改口否认有至「八八会馆」,意图卸责,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第 5 条「廉洁自持,谨言慎行,致力于维护其职位荣誉及尊严」之规定,情节重大。

王涂芝亦为检察官,因与黄锦秋前曾共同在桃园地检署服务,已有 10 年交情,信任黄锦秋始受邀至「八八会馆」及「睿森银楼」地下室之私人招待所,其至少于到达上开场所后,可知悉该场所非一般公众得出入,且未付费接受招待,难认无瑕疵可指。惟事后配合协助调查,态度良好,并提供多项事证以还原事实,足证其自认坦荡可接受检验,相较黄锦秋,情节显然轻微。

黄锦秋、王涂芝 2 人之行政责任,经与新北地检署研商,陈报法务部核备后,由台高检署及新北地检署依法官法规定请求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个案评鉴。至于检察官杨雅婷与黄冠杰2人,虽未见报载,惟既有受邀前往「睿森银楼」地下室私人招待所,其行政责任亦于陈报法务部核备后,移由所属机关首长依法官法规定处理。

(二)刑事责任 
黄锦秋等人是否确知「八八会馆」系郭哲敏及林秉文;「睿森银楼」地下室私人招待所系涂诚文所实际管领,因事涉有无包庇地下汇兑业者之渎职罪嫌,又批踢踢网站自称张旭升(绰号小安)之人,指称黄锦秋、黄建荣等人与地下汇兑集团过从甚密,疑有包庇渎职罪嫌等情,台高检署已分案发交新北地检署并案侦办。

五、检讨策进

(一) 全面加强所属检察官相关法令及廉政与职务伦理规范宣导、教育训练,要求确实遵守相关法令规范。
(二) 贯彻品操疑虑人员督导考核及纪律要求,严密管考高风险业务及同仁,适时劝导或采取相关因应作为,避免风险事故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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