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曾男2021年12月中旬透过交友软体WePlay认识当时年仅11岁的女童,随即和她热络通讯,取得她的信任,更在同年12底晚上8点多,在交友软体传讯向女童索讨裸照,要求她「不要穿内衣。连脸都要一起拍。我就会更爱妳」。
女童为了让曾男更爱她,傻傻照做,拍下裸露胸部的照片,并使用IG传给曾男,事后女童被父亲察觉行为异常,追问后得知她传裸照给曾男,气得到警局报案。
法院审理时,曾男坦承犯行,法官认为曾男明知女童未满12岁,年纪还小,心智发展尚未痊愈,为逞私欲,竟以引诱方式引导她拍摄裸露隐私部位,有损女童人格,但审酌他只取得一张裸照,得手后也没有散播出去,且获得女童及其家人原谅,并同意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另考量他没有前科、犯后态度良好,若依引诱使儿童制造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规定,判处最低刑度3年徒刑仍过重,因此依《刑法》59条予以减刑,判他1年6月徒刑,并给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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