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去年8月13日、9月1日及9月11日,被告李男开车到南投县名间乡名竹大桥北岸浊水溪边,捡拾农委会林务局南投林区管理处竹山工作站所管理国有地内,因天然或其他不明因素倒下后之顺水漂流的漂流木。
李男窃得属贵重木之森林主产物台湾扁柏8块(材积0.20平方公尺,价值16万余元)、红桧8块(材积0.25平方公尺,价值18万余元),得手后将窃得的贵重木放在车辆后车斗,载离现场,载运至彰化县花坛乡一间土地公庙对面铁皮屋藏放。
李男之后透过脸书在网路贩卖该批贵重木,遭警方执行网路巡逻时查获,并于去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遭警方持搜索票在其藏放贵重木的铁皮屋搜索,查获并扣得台湾扁柏8块、台湾红桧8块。
庭讯时,被告李男辩称该批台湾扁柏及红桧、台湾扁柏是其拾取所得。
法官审理认为,李男行为属窃取森林主产物罪行,又其所窃得之森林主产物红桧、台湾扁柏,业经行政院农委会公告为贵重木,因此依违反《森林法》之为搬运赃物,使用车辆窃取森林主产物贵重木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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