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今年9月9日中午12时17分,被告徐女在其任职的早餐店内,见柜台收银机未上锁且无人看管之际,窃取收银机内3千元现金,得手后藏放在其穿著的裤子口袋内。

徐女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然当时有另一名员工查觉其犯行后,随即告知早餐店老板。经调阅监视器画面确认徐女犯行,老板报警究办。

事发当天下午,徐女在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内做笔录时,见承办的警员正制作调查笔录,疏未注意之际,竟异想天开出手要偷该警配戴的警用手枪,幸好该警当场发觉并以手护住手枪。

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翻摄Google地图
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翻摄Google地图

徐女犯行败露后,在场另2名警员也出手制止,她竟还出手与在场3名警员扭打,造成潘姓警员右肩部及右侧手部挫伤、双手擦伤,阮姓警员左脱臼,蔡姓警员右手与右手肘擦伤、左手食指擦伤。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徐女窃取早餐店财物,又对执行公务的员警施暴,1人打伤3警,妨害公务执行,错上加错,考量到其窃得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审酌后判处应执行拘役90日,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