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时,黎氏主张陈姓夫妻明知2岁半的长子对于生活环境安全的识别能力明显不足,也知道她并未受过居家托育相关训练,也没有证照,依法不得受托照顾小孩,却仍请她代为照顾长子,陈夫妻自己也有疏失,应依过失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针对车祸,法官认为休旅车驾驶蓝男、黎氏各负50%过失责任,另外,陈姓夫妻委请不具照护能力的黎氏照护幼儿,没有考量黎氏一个人能否负担2名幼儿外出安全,陈夫妻对此应负担10%过失责任,因此在蓝男与陈夫妻之间,蓝男的责任比例是100%-10%-50%=40%,陈夫妻需承受黎氏的责任,比例10%+50%=60%,由于蓝男投保的第三责任险200万元已超过他应赔偿金额,因此判决蓝男不用再赔。

至于黎氏与陈夫妻之间,黎氏责任为90%,陈夫妻为10%,法官计算陈夫妻所受损害,判决黎氏须赔177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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