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恐防制法》于2016年公布实施后,已将北韩船只「SAEBYOL」和「白马号」(PAEKMA SHIPPING CO)列为实际制裁对象,高雄瑞荣船舶及瑞邦海运负责人黄旺根(62岁),是巴拿马籍油轮「上元堡轮」船东,温国荣(49岁)是从事海上贩油的油商,两人因贪图海上驳油利润,竟不顾台湾的国际形象恐因与北韩违法贸易而受损,甚至可能遭聯合国及国际社会制裁,协议以「上元堡輪」在公海卸载石油给北韩货船。

2度驳油都被美国拍下

2018年3月,黄旺根将「上元堡轮」租给温国荣进行海上加油业务,约定以「上元堡輪」海上驳油利润的2成为租金,温男另以每月5万元聘雇吴权彬(43岁)充当船只代表,全权处理「上元堡輪」驳油给北韩油輪「SAEBYOL」事宜。

2018年5月6日,温国荣以其他油轮名义申报出口石油,伪填目的地为香港,同月8日顺利于公海上驳油1317.5公吨给「SAEBYOL」;温男隔天(9日)又伪填报关单,谎称欲出口6400公吨石油至香港,获准后,同月18日又在东海驳油1479公吨石油给北韩油轮「白马号」。

而上元堡轮违法驳油全被长期监控北韩油轮的美国卫星拍下,雄检获报指挥调查局航高站侦办,传唤黄旺根、温国荣与吴权彬到案,3嫌都辩称不知在海上的驳油对象是北韩油轮。

检调勘验黄旺根的电脑与手机,确认他知道「PAEKMA」白马号是被制裁对象,黄也曾告诉温男若能接到北韩油轮生意,就算出事也无所谓;吴男则曾在北偏航行时,关掉船舶自动辨識系统,隐匿海上行踪。检方认为3人狡辩,依《资恐防制法》和伪造文书等罪嫌起诉3人。

一审高雄地院审理时,温国荣坦承检方指控的所有犯行,法院审理后依违反《资恐防制法》和伪造文书将黄旺根判刑1年2月、4月徒刑,温国荣则因卖油两次给北韩,依《资恐防制法》各判刑6月,合并应执行刑10月,均得易科罚金;吴权彬则被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

黄旺根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合议庭认为黄旺根在法院审理时已认罪,卖油给北韩部分各改判8月,合并应执行刑1年,伪造文书部分则维持4个月有期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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