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赵藤雄为家族成员寻觅福地,庇荫后代子孙,固然无可厚非,是人之常情,但他身为远雄建设知名企业负责人,财力丰厚,却不透过正常管道购买土地或取得合法使用权限,擅自占有国有保安林地设置坟墓,破坏自然林地之景观与永续经营及发展,危害自然环境及环保生态。

苗栗县府新生地开发局察觉赵男非法占用作为「天水园墓园」使用后,2016年1月19日发函向远雄基金会表示终止后龙镇公所与该会所签订的认养土地契约,并限期将坟墓、设施、物品全数拆除搬空。

但赵藤雄再于2016年夏天设置母亲赵彩凤坟墓,卸责说是弟弟赵惟汉秉持母亲要与父亲葬在一起的遗愿,无视新生地开发局要他拆除,公然挑战公权力,且犯后未能坦承过错,诚心悔悟,但审酌他在二审期间已拆除全部坟墓等地上物,将占用的部分土地回复原状,并愿给付使用补偿金,因此依《森林法》非法占用罪判刑1年,缓刑4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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