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至德表示,法律上有个明确概念叫「未成年人的特有财产」,凡是孩子无偿取得的财产,例如奖学金、政府补助等,都属于孩子本人所有。父母虽然可以代为「使用或收益」这笔财产,但前提是必须为了孩子的利益。

他举例「政府普发的这一万元,算是孩子无偿取得的收入,依法属于孩子的特有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可以动用,但不能拿去缴自己的帐单或家庭开销,只能花在孩子身上。

王律师进一步指出,若父母拿孩子的一万元去缴国民教育阶段的学费或生活费,其实是有争议的。「因为那本来就是父母依法该负担的支出,不能再拿孩子的钱来付。」但若是大学学费、课外活动或娱乐性支出,如买 iPad、手机、乐器、看电影、去游乐园等,只要是为孩子利益著想,都可以合理使用。

不过王律师也提醒,未成年人自己其实也不能随意动用这笔钱。除了日常生活必要行为(如买早餐)外,所有财产行为都需要父母同意,换句话说,孩子即使想自己花,也得经父母批准。已满 18 岁的青年,这笔钱就完全属于自己。但王律师也语带幽默提醒:「满18岁后,爸妈原则上也没义务再给你生活费啰,知道我在讲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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