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法务局长连堂凯今(11日)表示,针对新光人寿公司(新寿)在士林科技园区 T17、T18地上权案的合约问题重申,根据合约规定(第4.2.1条),如果新寿因合并而消灭,新寿公司必须「先取得北市府书面同意」,存续公司才能继受地上权。北市府本就因这个合约规定而有换约的同意权,外界不应混淆事实、以讹传讹,且对承办法律业务的基层公务员并不公平。

连堂凯指出,新寿公司未取得北市府书面同意让存续公司继受契约权利,依契约规定(第9.1.2.15条),可以「可归责于新寿事由」终止契约,收回T17、T18土地,并强调新寿标下T17、T18两块地至今,开发进度严重落后,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北市府将坚守合约,确保士林科技园区的土地能尽快开发,以落实其产业发展的目标。

至于有律师以「公司法第75条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受」为由进行批评,连堂凯则以自身也曾任执业律师提出反驳,强调北市法务局同仁也都知悉相关法律,并指出该律师脸书贴文下方留言有网友提醒,北市府与新寿公司合约约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灭后存续公司是否可继受契约权利,契约约定市府有可否之权利,存续公司本应承受该契约义务。

对于外界指出「市府政策反复、吓跑外资」等意见,连堂凯表示,北市府与新寿公司间其他案件,如「南港经贸地上权案」完成并已进入营运阶段,已请新寿公司可依约来文取得本府同意。同时,「南港转运站BOT案」因该案工程进度落后,须请新寿公司向北市府说明厘清合并后如何改善工程进度,将再审酌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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