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告,8月23日为第二场大罢免投票及重启核三公投案,经劳动部指定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应放假日;具投票权且该日为工作日的劳工应「放假一天」,指从当日0时起至晚间12时的连续24小时,因此具有投票权且原属工作日的劳工,雇主应依法让劳工放假一日,工资照给。
不过,雇主如果征得具投票权劳工同意于投票日出勤工作,则应不妨碍其投票,并应加给当日出勤工资,计算薪水方式分为下列2种类型
1.原属工作日:应加倍发给出勤时段的工资。举例而言:劳雇双方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的工资。
2.原属休息日:视工作时数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工当日排休,雇主仍征得同意出勤,薪资须按照法定休息日加班费率给付,但若照常休假,则不另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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