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劳动局资料指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劳动部公告,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所定应放假日。
其中规定,「星期日或原属休息日举行投票,不另放假」、「星期六或工作日举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此外,因行使选举权、罢免权,放假日工资照给。如放假日仍须继续到工者,雇主应依法加给工作时间之工资,但应不妨碍其投票。
也就是说,若雇主与劳工已事先协议出勤,投票当天则需要「支付当日基本工资」、「加给实际出勤的工作薪资,确保员工无经济损失」,且不得妨碍投票权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工当日排休,雇主仍征得同意出勤,薪资须按照法定休息日加班费率给付,但若照常休假,则不另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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