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存天灯民俗文化,带动地方经济永续发展,新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提案「新北市天灯永续发展自治条例 」,今天经新北市议会3读审查通过。
根据天灯条例内容,将由市长聘派天灯施放区商圈、天灯业者、社区代表、专家学者、区公所及市府相关单位成立天灯永续发展及基金管理会,共同决议标章样式、永续发展金额度及后续永续发展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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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灯贩售业者应按预期供应天灯数量购买标章,并依标章数量缴纳永续发展费。并明定施放天灯肇灾补偿被害人及提供环保、老人福利及商圈环境改善支出。
条例规定,贩售天灯应黏贴天灯标章,区公所得派员稽查,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者可处3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锾。
条例规定,业者未黏贴或重复使用标章,可按售出天灯数量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伪造或变造天灯标章者,可依伪造或变造标章数量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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