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昌表示,若照日籍租客向媒体所陈述的内容,租客有足够的法律武器可以自卫,毕竟房东毁损在先,光这一项就告得赢了。而租约若经双方合意签约并公证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单独毁约;倘若房东觉得租得太便宜,觉得自己被坑了,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
1.废弃旧约、重订新约:但必须经租客同意,才能重订新约。
2.提早中止租约,并要求租客迁离:房东提早中止租约,通常要赔偿租客 1至2个月租金。至于装潢费用另计,若租约内容已有约定赔付事宜则按契约赔付。
3.提出诉讼要求租客迁离、或声请强制执行:若租客有违反租约内容但租客不愿提早搬离,房东可提出民事诉讼。唯此案租约已走公证程序,若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租约约定内容,持该公证书作为执行名义,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4.骑楼是否在租赁范围内之疑义:房东主张,不满饭团店将饮水机移到她认为属于公共空间的一楼骑楼,情绪失控下砸毁了摆放在骑楼的花盆。何世昌指出,据过去类似诉讼,法院相关判决大多倾向采用「若契约无另行约定,否则公共空间属于租赁范围内」这个观点。如果契约内没有明订「骑楼不属于租赁范围」,则房东主张以败诉机率较高,不只要赔偿租金,还要赔偿遭毁损的财物。
但他提醒,依大法官《释字第564号》解释,骑楼属于私人的财产权范围,但同时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义务,原则上未经许可(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摆设摊位,否则可依《道交条例》开罚,「所以,日籍饭团店就提告吧,十之八九会胜诉。但若房东检举租客占用骑楼,租客可能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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