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愿决定书内容,一名刘姓劳工在112年8月至9月期间,分别应征星宇航空驾驶员、行李运送及轮椅服务勤务员、航机作业勤务员、客舱清洁作业勤务员、装卸勤务员及货物拖运勤务员共6项职务,但全数遭星宇航空以「职缺名额有限」婉拒面试。
刘姓劳工后来向桃园市政府劳动局提出申诉,认为星宇航空在招募过程中以年龄为由对其进行差别待遇;桃园市政府经调查认定星宇航空无法说明刘姓劳工没有被录取的具体理由,也没有举证其录取标准没有构成歧视,因此开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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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航空不服桃园市劳动局处分向劳动部提出诉愿,主张其招募作业是以履历内容整体评估,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且公司内部也有中高龄员工,因此否认有歧视。
不过,劳动部诉愿委员会经检视相关资料,认定星宇航空不能提出足以证明没有涉年龄歧视的佐证资料,因此决定驳回诉愿,维持原处分。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告诉中央社记者,根据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规定,若中高龄求职者认为受差别待遇,雇主就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待遇差异与年龄无关,但星宇航空却提不出足够资料。
黄维琛举例,星宇航空虽然有提供该名劳工应征的职务的「人员年龄概况表」及「员工基本资料统计表」等来证明有雇用一些中高龄劳工,但那些中高龄多数都是资深人员、非新进员工,比例相当低,因此诉愿审议委员仍认为是有用年龄作挑选。
黄维琛也说,刘姓劳工应征6个职缺,且并非无相关工作经验,星宇航空却全数以职缺名额有限婉拒劳工面试,但回头检视这些职缺仍然还是有在开缺,显见「职缺并非有限」,星宇却一点机会也不给劳工,要说没有就业歧视难说服人。
根据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规定,对于求职或受雇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雇主不得以年龄为由予以差别待遇,包含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时,在教育、训练或其他类似活动,在薪资给付或各项福利措施以及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时。
星宇航空则表示,公司各项职缺招募皆遵循公平原则,会考量各职缺工作性质,以及面试者能力、资历、过往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筛选面试,并非以年龄做为审核标准。
星宇航空说,诉愿过程中,公司也提出相关佐证资料,该项所诉职务,目前有超过20名51岁以上人员任职,绝无年龄歧视情事,惜未能采纳相关事证,针对诉愿决定,公司深感遗憾。(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