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通过《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4条之1条修正,修正内容明订,将公开贩售的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贩售的话,按票券张数,主管机关可处每张票的票面金额10倍至50倍罚锾。

如果是免费索票入场的运动赛事,则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每张票券1.8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如果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等设备,购买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如果贩售运动赛事或活动的票卷,加计合理手续费或邮寄费等,不会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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