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缓解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捐的压力,共计11大项申报缴纳期限展延,包括货物税厂商114年9月份出厂货物应纳货物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烟酒税厂商114年9月份出厂烟酒应纳烟酒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厂商114年9月份出厂特种货物或销售特种劳务,应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国税局表示,自动报缴营业税的营业人于114年10月(资料所属年月114年9月)应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114年9月份查定课征营业人按月查定的营业税,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其缴纳期间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另外,国税局表示,扣缴义务人给付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应扣缴所得,应于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申报扣缴凭单,其申报期间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特殊会计年度结算及暂缴申报期间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个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之标的,其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国税局表示,各税核定课征或补征案件(含罚锾)开征缴纳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其他应申报之税目,法定申报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报期限(含自缴案件之缴纳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若因灾害影响不能于前述展延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展延缴纳期限内向辖属国税局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个月),相关资讯请上财政部北区国税局网站查询,或拨打免费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提供咨询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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