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陈志恺指出,此次规范以现行《营业税法》为基础,除明确界定课税范围,也进一步说明外销零税率与境外劳务免课的适用情形,让数位经济下的跨境劳务交易更具操作性。
在「境内网红」部分,若自境内平台取得收入,不论观众身在境内或境外,因劳务最终消费地在境内,均需课征营业税;但若境内网红透过境外平台,且收入来源为境外观众,则基于目的地课税原则,可适用零税率。若收入来自境内观众,仍需课税。
至于「境外网红」,若其透过平台获得的收入来自境外观众,因劳务提供地与消费地均在境外,不在课税范围内。但若观众来自境内,且使用的是境内平台,则依逆向课税原则,由平台业者缴纳营业税。不过,若该劳务专供应税业务使用,可享免税;若平台位于境外,则考量其可依境外电商课税制度扣抵进项税额,基于效率原则,也得免课税。
另外,针对境外平台自境内付费观众取得的收入,以及境内自然人或境外广告主针对境内观众投放广告所产生的收入,均应依境外电商课税制度处理。
陈志恺强调,虽然直播劳务没有实体存在,但透过平台的电磁纪录,已具备来源可辨与不可否认的特性,加上资讯科技应用成熟,使相关税法规范得以更细致化,课税实务推展更加可行。他提醒,纳税人身处多元、复杂且快速变迁的环境,应定期检视并妥善因应,以落实责任税务与永续经营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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