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调查发现,台东县大盘商张君自105年开始,搜集市场供需资讯,自行决定荖叶、荖花实收盘价,并在交易前一日晚间公布于「台东荖叶荖花盘价产地价」LINE群组及「宝岛槟榔荖叶论坛」等脸书社团,作为大盘商及中盘商与槟榔摊业者交易的计价基准。
公平会表示,张君另于次月公布荖叶、荖花「批价」,作为与产农结价的依据。大盘商及中盘商只需依据其所订价格交易,即可确保获利,降低彼此从事价格竞争的诱因,使大盘商及中盘商不做价格竞争。
公平会调查发现,张君曾担任「台东县荖叶荖花产销协会」监事,知悉台东县大盘商透过该协会运作,提供荖叶、荖花价格资讯,以使各产销阶段业者均依该价格基准交易,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联合行为禁止规定。
经公平会处分在案,张君今仍订定及公布荖叶、荖花价格,引导大盘商及中盘商继续以该等价格计价,因全国槟榔产业链业者可轻易取得该价格资讯,且大盘商及中盘商的交易对象,皆要求依据该价格资讯交易,致使张君所订价格,已成为大盘商及中盘商交易荖叶、荖花的参考基准点。
公平会强调,此举限缩大盘商及中盘商彼此自由订价,以及从事价格竞争的市场机制,形成价格僵固而减损全国荖叶、荖花运销服务市场的价格竞争,因有限制竞争之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4款规定。
公平会呼吁,农产品运销业者应注意公平交易法规定,不可意图影响或干预同业价格决策,而应由个别运销业者与其交易相对人自行商议农产品价格,尊重市场机制,避免触法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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