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保险局今指出,三商美邦人寿去年底资本适足率为136.30%,资本适足率未达法定标准150%,核属「保险业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所定「资本显著不足」等级,违反保险法第143条之4第1项等相关规定之情事。

保险局表示,三商美邦人寿去年7月依照金管会处分书要求,于去年8月底提资本强化计划,该计划包含两次现金增资共计6亿股、私募负债型特别股50亿元以及发行次顺位公司债150亿元,并载明以去年中为基础的RBC,完成后RBC可达标。

保险局指出,依上述资本强化计划,三商美邦人寿规划于去年12月31日之前,发行次顺位公司债共计200亿元,包含加计私募负债型特别股的备援方案(即发行次顺位公司债50亿元),但截至去年底,该公司仅发行次顺位公司债25亿元,尚余175亿元发债额度未向金管会提出申请及完成募集,导致RBC无法达标。

保险局指出,三商美邦人寿虽将资本强化计划进度每月提报董事会,金管会分别于去年11月及12月发函,多次召开会议督促该公司积极依所订定的资本强化计划规划进度办理,以确保去年底资本适足率可提升至符合资本适足等级,但金管会未见三商寿董事长要求公司经营阶层令研拟可行有效的资本强化方案,显见董事长未能善尽董事长职责,不利公司健全经营及维护保户权益。

保险局表示,三商美邦人寿因违反保险法规定,金管会已令该公司于今年底之前,完成去年8月30日提报的资本强化计划,并令该公司于一个月内新增提报具体、完整且可使公司资本适足率达法定标准的增资、财务或业务改善计划,并限制该公司自处分书送达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动产投资,包含地上权投资,在建工程除外,直至公司资本适足率达法定标准并报经金管会同意后,始得恢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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