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交所营业细则》第75条之1及《证券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第3条的最新修正条文,只要这些国民能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向证券商办理开户。
必备的三项文件包括:第一,证明其为无户籍国民的「台湾地区居留证」;第二,能证明具备我国国籍的文件,例如中华民国护照;第三,可辨识身分的其他证件,例如健保卡、驾照或学生证等。
这项修正的重点,是针对一群特殊族群进行法规补强。以往,由于这些人既没有户籍,又非华侨身份,不具备现行《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或《营业细则》第77条之4所要求的文件,导致难以开立帐户参与证券交易。证交所强调,虽然他们不是境内华侨,但既然具有本国国籍,理应享有同样的投资参与权利。
证交所补充指出,此次制度调整的背后,是配合主管机关推动的普惠金融政策。未来也会持续依据政策方向滚动修正相关规章,扩大金融参与门槛的包容性,让更多具有本国国籍但身份处于边缘地带的民众,得以透过合法管道投资理财,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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