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却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而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才可列报为扶养亲属。
北区国税局说明,所谓「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因身体障碍、精神障碍、智能障碍、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须长期治疗等,经取具医院证明,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第二,符合卫生福利部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7规定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第三,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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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国税局表示,不少民众常会混淆所得税法规定的「无谋生能力」,而错误认为成年而没有工作失业,或是放无薪假等,只要没有收入兄弟姐妹或子女,就列入抚养亲属之列。
北区国税局举例,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扶养已成年胞兄乙君的免税额新台币92,000元,经该局以不符合规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乙君因为失业多年,完全没收入,为无谋生能力,应准予认列免税额。
北区国税局表示,乙君虽长期失业在家,但不符合前述无谋生能力的条件,因此驳回复查申请并经行政诉讼确定在案。
北区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无谋生能力的亲属或家属时,应于申报时,自行检视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据以减除免税额,请民众注意相关规定。若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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