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征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考量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为使企业及民众有充裕时间因应,财政部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公告延长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减轻民众申报作业负担及缴税资金压力。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所得税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间,延长下列作业期间,包括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的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于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代收;国人纳税义务人得于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附件上传功能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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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的相关附件资料(含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应于114年7月3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前述附件资料得于114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此外,财政部表示申请延期提示受控外国企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的其他文据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及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75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清)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其申请延期提示受控外国企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的其他文据者,其送交期限为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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