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各自于113年8月22日及113年9月11日董事会,通过双方合并案及修正合并对价契约,并于113年10月9日经二金控股东临时会表决通过。

金管会表示,该案是由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机构合并法等相关规定,共同向金管会申请合并许可。合并后台新金控为存续公司,新光金控为消灭公司,并自合并基准日起更名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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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并」取得金管会核准后,金管会表示由两家金控共同决定合并基准日及进行公告,并依规定需于合并基准日前30个营业日前,向台湾证券交易所中心申请新光金控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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