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召开第1744次委员会议决议,决议桃园市草花协会透过会员大会调涨四季草花销售价格,违反《公平交易法》联合行为的禁止规定。

公平会调查发现,桃园市草花协会分别在110年及112年,透过会员大会决议调涨四季草花价格,再以该协会名义制作涨价通知函,将通知函传送LINE群组周知所属会员。桃园市草花协会110年决议自111年起四季草花价格调整为8元以上;112年则决议113年起调整为9元以上,但该112年的涨价决议因公平会及时调查及介入,而在实施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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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表示,调查期间,虽然桃园市草花协会表示涨价决议不具拘束力,也无任何罚则,但公平会调查发现,该等价格于市场上已形成价格决策的「基准点」,足以影响个别会员的订价自由,且有悖市场竞争机制,影响市场供需功能,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禁止为联合行为的规定,经公平会委员会议决议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

公平会提醒,同业公会、协会等事业团体,不应透过会员大会、理监事会议或其他方式,合意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无论该合意有无强制性或拘束力,皆可能形成订价参考基准,限制业者本可基于各项成本因素等订价的自由,而构成违法联合行为。

公平会再度呼吁,各事业团体应注意公平交易法规定,不要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交易对象等,相互约束事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而应由会员本于自身营运情状,自行决定价格,避免触法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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