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行政院已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确实依限将电子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及买受人载具识别资讯,传输财政该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现行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得由双方合意,由买方或卖方开立及传输至平台存证,过去发现的问题,因为是双方合意,没有统一规定是买方或卖方传输至平台存证,因此常产生困扰,修法后,折让单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并依规定时限传输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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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营业人需要时间配合相关规定,修正资讯系统及帐务处理流程,财政部订定于明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期6个月的辅导期,针对营业人开立折让单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者,免处行为罚。

财政部强调,明年7月1日起,营业人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传输存证电子发票相关资讯,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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