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起征点是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6条规定,授权财政部订定,为的是让小规模营业人负担合理税负前提下,可简化稽征,小规模营业人每月销售额,若未达到该起征点者,可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表示,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征点前一次调高,是在96年1月1日,近年来,因物价上涨导致原免征营业税的营业人销售额增加,可能超过现行起征点,变成应课征营业税,外界屡次反映应配合物价上涨情形,调整起征点,为反映实情,财政部参酌96年1月至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上涨幅度25%,调高起征点。预估受惠家数约12万家营业人,增加减税利益约10.68亿元。

财政部表示,这次调高的起征点规定,首次适用于114年第1季,缴纳期间为114年5月1日至10日的查定课征营业税案件,小规模营业人查定的销售额未达调整后起征点者,因免缴纳营业税,将不会收到营业税查定课征(405)核定税额缴款书。如有相关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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