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余明贤表示,高院判决已经肯认何寿川并未收受所谓「不当利益」,也未将永丰金租赁贷款予三宝的资金,以及永丰余投控、元太科技之投资据为己有,没有掏空公司的事实。

另外,高院判决也认定,永丰金租赁系以放款收受利息之方式承作三宝的贷款,且永丰金租赁承作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并有要求一定程度的担保品,因此获利逾新台币20亿元。然而竟又认为贷得资金去投资1788大楼所创造收益之3.56%,应该再分配给永丰金租赁,显然前后矛盾,也与租赁实务及一般认知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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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贤表示,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针对1788大楼案的投资,是以当时市价之6折向破产的美林证券购买释出的股权,是高利润、低风险的商业投资,且经过各公司专业经理人严谨的内部评估程序,何寿川并未参与,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响各公司决策。

余明贤表示,况且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数收回本金,并获配各389万美金之投资收益,没有任何损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观的事证,认定何寿川挪用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之资金以填补三宝集团收购1788大楼股权之资金缺口,实属错误。何寿川为捍卫自身的清白及声誉,将继续上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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