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指出,立遗嘱是最基本、也最有效的方式,而且遗嘱并非一次定生死,事实上每年都可以修改,某种程度也是一种盘点自己人际关系与财产状况的过程。他提醒,遗嘱有固定法律形式,最常见的包括自书、代笔与公证三种,其中自书遗嘱只要「全文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就具法律效力,不需证人,弹性最高。

至于遗嘱内容,吕秋远强调「想怎么写都可以」,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论是要多给、少给,甚至不给法定继承人,或把财产留给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都没有问题。他也直言,若真的不想让某些亲人分到太多,又无法完全剥夺继承权,就必须依法保留特留分。

依现行《民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特留分为应继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与祖父母则是三分之一。吕秋远也语带讽刺地说,「既然一定要给,不如给最没价值的」,例如把难以收回的债权列为遗产,让不想给的人慢慢去要;或是透过银行信托,设定高龄才能动用,也是一种做法。

针对不少家庭常出现的「抛弃继承」迷思,吕秋远提醒,被继承人还没过世前,任何抛弃继承都是无效的。若有人要求家人先抛弃继承再给钱,「笑著收下、签了也没差」,因为法律上根本不算数。若是真的连特留分都不想给,吕秋远也点出「剥夺继承权」这条路。只要在遗嘱中明确记载剥夺继承权,继承人就会丧失资格,财产可全数留给指定对象。不过剥夺继承权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理由,例如对被继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窜改遗嘱、意图谋害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重大侮辱或虐待」。

他也提醒,这类理由不能只在遗嘱中简单写几个字,最好附上具体描述或相关证据,例如长期言语羞辱、家暴、保护令,甚至是「长期老死不相往来」。吕秋远指出,最高法院曾认为,长期与父母毫无互动,也可能构成重大侮辱,足以作为剥夺继承权的依据。此外,吕秋远也提到,处理后事的权利同样可以在遗嘱中清楚交代,否则依法将由继承人共同处理,包含遗体如何安置、谁能出席、谁不能出席,都可以事先写清楚,避免身后再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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