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来西亚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一旦拥毒及滥用毒罪名成立,涉案者将面对罚款、监禁、鞭笞及接受不超过3年的观察期。39A(1)条文(拥有毒品)下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2年或不超过5年监禁,以及鞭笞至少3下或不超过9下。

 


黄明志在谢侑芯猝死案发时在现场,警员在他搜出身上毒品,金马警区主任沙扎里助理总监指出,警方在黄明志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9粒蓝色药丸,当场将他逮捕,经检验确定是摇头丸,并于上个月24日,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A(1)(拥毒)和15(1)(a)条文(滥用毒品)罪名下被控上法庭。

 


不过,黄明志面对拥毒和滥用毒品的指控时,否认有罪,随后缴付8000令吉保释金,获保释外出;此案将于12月18日开庭审判,若拥毒和滥用毒品 2项罪名成立,将至少判罚坐牢2年、打3鞭、以及罚款。

火線話題 | 黄明志卷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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