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宥忻(43岁)去年12月6日凌晨酒后驾驶保时捷,怠速停滞于路中央,身上散发浓浓酒气,警方获报到场对她进行酒测,酒测值高达0.92毫克,警询后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士林地检署侦办,今年1月13日经士林地检署侦结提起不能安全驾驶公诉。
王宥忻事后透过经纪公司发出道歉声明,「我深感抱歉因为一时思虑不周,导致酒后驾驶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不安。我的不当行为不仅违法,也危及了公共安全,对此我深感懊悔与自责。我完全明白酒驾是一项极其严重且不可接受的行为,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更是对他人安全的重大威胁。我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并为由此给社会、家人及朋友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大家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士林地院简易庭本月17日开庭审理后认定,王宥忻明知酒精影响驾驶能力,仍开车上路,不仅漠视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无端风险,可见被告所为显缺乏对其他用路人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之尊重,依《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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