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如下
主旨:谨代本所当事人梁轩安先生声明如下
说明:兹就今日曾郁芸女士于新闻媒体上之指控并非事实
简要回应如下:
一、本人绝无任何诈欺、侵占等刑事不法行为。
二、由曾女士之说法,曾女士因工程延宕等原因付不出私人会所之尾款,足见曾女士当时并无资力,本人如何诈欺、侵占一位无资力之人的财产。
三、再者,借款人是雄鹰公司至今雄鹰公司均如期清偿之贷款,当无任何诈欺、侵占之情形。
四、另外,对于感情纠纷等不实指控,本人与曾女士合作期间,本人之配偶均知悉,且曾女士亦曾经多次与本人之配偶及家人一同用餐,均有亲友可以作证。
五、既然曾女士提出刑事告诉,本案静待司法调查,相信会给我一个清白。
六、感谢社会大众关心,占用媒体及社会大众不必要的资源,本人甚感无奈及抱歉。
爰代声明如上
陈育瑄律师事务所
陈育瑄律师
中华民国11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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