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盈洁(69岁)跟胞姊陈乃嘉都认识一名邱姓男子,2011年10月,陈盈洁想向邱男借钱,带著自己签立的280万元本票,由姊姊陪同去找邱男,但邱男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要求陈乃嘉在本票上签署胞妹陈郁心的名字,由陈郁心充当共同发票人,才愿意把钱借给陈盈洁,但陈乃嘉认为冒签小妹名字是违法的,不愿这样做,双方没谈妥。

没借到钱的陈盈洁事后向姊姊抱怨她不愿帮忙,还说:「家是我养的。」姊姊只好回答:「好了,我明天去一趟邱家。」后来姊姊陈乃嘉未经小妹陈郁心同意或授权,在本票上伪签「陈郁心」署名及身分证字号,将签发人为「陈郁心、陈盈洁」的伪造本票交给邱男,由于陈盈洁先前有欠邱男钱,扣除之后,最后以280万元本票向邱男借到110万元。

陈盈洁虽陆续还债,但最后积欠邱男43万元还不出来,于是邱男向台北地检署控告陈盈洁、陈乃嘉涉嫌伪造本票。

陈盈洁向胞姊抱怨「家是我养的」

最高法院日前维持前审见解,认定陈盈洁急需用钱,明知未获得胞妹陈郁心同意或授权,竟教唆胞姐陈乃嘉伪签胞妹署名,伪造本票有价证券,向邱男借得110万元,因此依唆使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刑3年2月定谳,至于她积欠邱男的43万元,被视为犯罪所得须没收。

另外,陈盈洁的姊姊陈乃嘉先前已被依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刑1年7月,缓刑3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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